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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動員辦法 第11條

各型車輛、工程重機械、修護保養設施及其駕駛、操作、修護暨與業務有 關人員,由車輛動員委員會參照直轄市或縣 (市) 行政區域、交通狀況及 軍事區劃等,分別編為大隊、中隊、分隊、班 (組) 。 前項人員經列管者,為隊員,其餘為預備隊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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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