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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動員辦法 第12條

各型車輛、工程重機械之駕駛、操作人員經編為隊員者,應填具編組證卡 ,送繳所轄車隊,其受僱、解僱、住址遷移、役別變更、駕駛資格升格, 撤銷編組,均應向車隊辦理登記。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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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