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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動員辦法 第13條

省、市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第二條第一款之各型車輛檢驗、異動與牌照換發 及駕駛人員執照審驗或異動時,應配合車輛動員委員會派駐人員對列管之 車輛隊員,實施資料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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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