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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動員辦法 第15條

車輛動員委員會對於列管之各型車輛、工程重機械及其駕駛、操作、修護 保養人員、修護保養設施,每年應視需要實施調集或檢查。各型車輛 工 程重機械應按規定噴製動員番號,並隨帶備份材料與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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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