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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動員辦法 第16條

列管之各型車輛、工程重機械及其駕駛、操作人員外出營運在七日以上者 ,應向所屬車隊申報,三十日以上者,應報由原屬車隊移轉新轄區車隊管 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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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