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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動員辦法 第20條

列管之各型車輛、工程重機械及其駕駛、操作、修護保養人員、修護保養 設施,除應接受依第十五條規定之調集或檢查外,並應接受點驗或動員有 關之講習及訓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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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