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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動員辦法 第30條

軍需徵用各型車輛及工程重機械,因公毀損送廠修理期間,其使用補償, 各型車輛每日以五十公里計算;工程重機械每日以八小時計算。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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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