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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動員辦法 第31條
車輛動員委員會各級車隊,應會同業者建立編組各型車輛及工程重機械之 評價資料,其評價標準如左: 一、有出廠原價、使用年限,且於行政院所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有規定 者,按該表所定定率遞減法計算。 二、有出廠原價、使用年限而行政院所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無規定者, 按業者提供之出廠原價、裝配價格、年份及車況折舊率計算。其計算 方式如下表:車輛評價= (出建原價+裝配價格) ×年份折舊×車況 折舊 三、無出廠原價、使用年限者,按徵用時各型車輛及工程重機械之堪用程 度折合市價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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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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