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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動員辦法 第32條

軍需徵用各型車輛、工程重機械及其隨帶之備份材料與工具,如有毀損或 滅失,應由需用單位修復或補償。 前項補償依車輛動員委員會各級車隊評價資料之評價標準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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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