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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動員辦法 第34條

軍需徵用時,各型車輛、工程重機械服勤駕駛及操作人員第一日之主副食 ,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應供每人一日份熟食或乾糧,其餘時日,由需 用單位依其規定標準補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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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