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車輛動員辦法 › 第5條

車輛動員辦法 第5條

第二條所列各型車輛、工程重機械及駕駛、操作人員,國防部基於軍事及 民防需求,於緊急情況發生時,得逕行通知動員執行機關徵用之。其他機 關應本戰時運輸統一調配不影響軍事任務之原則實施之。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車輛動員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