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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編用辦法 第8條

各型車輛及人員,由省(市)公路監理機關參照所轄行政區域,分別編為各連絡組,以便管理及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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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