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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中新聞紙雜誌發行管理辦法
› 第17條
軍中新聞紙雜誌發行管理辦法 第17條
對軍中發行之新聞紙及雜誌之審查,由其上級單位審查,其規定如左: 一、國防部審查其所屬之一級幕僚、勤務、訓練及指揮單位所出版之新聞 紙及雜誌,各總部及憲兵司令部審查其所屬之一級單位出版之新聞紙 及雜誌。 二、配屬部隊配屬期間,在三個月以上者,其所出版之新聞紙及雜誌,由 受配屬單位審查,不足三個月者,由原屬上一級單位審查。 三、演習部隊在演習期間,所出版之新聞紙及雜誌,依演習統裁部所編列 指揮系統辦理審查,或由其原屬上一級單位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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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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