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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設立變更停辦標準 第9條

軍事學校及學院之變更,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因應國內外重大軍事事務革新及形勢變遷。 二、配合國軍組織變革及員額調整。 三、提升教學品質或研究水準需要。 四、提升學校組織、教學或管理效率需要。 五、因應國軍整體教育資源之合理分配。 六、配合民間學校教學、研究能量或其成果之運用。 七、相關法令有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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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