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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設立變更停辦標準 第6條

軍事學校及學院之設立,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國家國防政策發展需要。 二、軍事戰備需要,且為民間學校無法替代或滿足需求者。 三、國軍辦理軍事幹部及專業人才養成教育需要。 四、具備軍事教育中長程發展計畫重點與特色。 五、相關法令有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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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