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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設立變更停辦標準 第8條

軍事學校依教學及實習之必要,得附設各種實習、實驗機構或在職教育單位;其組織由軍事學校擬訂,陳報國防部審查,函請教育部同意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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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