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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1條

現役軍人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追訴、處罰。 現役軍人非戰時犯下列之罪者,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 一、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七十六條第一項。 二、前款以外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 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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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