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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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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3條
第 一 編 總則 › 第 一 章 法例
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戰時納入戰鬥序列者,視同現役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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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例」的其他條文
第1條
現役軍人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追訴、處罰。現役軍人非戰時犯下列之罪者,依刑…
第2條
本法稱現役軍人者,謂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服現役之軍官、士官、士兵。
第4條
俘虜或投降人犯罪,得依本法追訴審判之。
第5條
犯罪在任職服役前,發覺在任職服役中者,依本法追訴審判。但案件在追訴審判中而離職離役者,初審案…
第6條
本法稱當事人者,謂軍事檢察官及被告。
第7條
本法稱戰時者,謂抵禦侵略而由總統依憲法宣告作戰之期間。戰爭或叛亂發生而宣告戒嚴之期間,視同戰…
第8條
本法所稱軍事法院分為下列三級︰一、地方軍事法院。二、高等軍事法院。三、最高軍事法院。
第9條
依本法實施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被告得請求前項公務…
←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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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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