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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127條

第 一 編 總則 › 第 十二 章 裁判
裁判評議以審判長為主席,由階低者首先發言,階同以資淺者先發言,階資均同者以年少者為先,遞推至審判長為止,以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必要時,並得投票決定,由階資低者檢票。 關於金額如意見分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多額之意見順次算入次多額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 關於刑事如意見分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不利於被告之意見順次算入次不利於被告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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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的其他條文

第126條合議裁判應經評議決定之,並將參與評議者發表之意見,記載於評議簿。前項評議簿之公開,準用法院組…第128條判決,應宣示之。但不經言詞辯論之判決,不在此限。裁定,以當庭所為者為限,應宣示之。第一項應宣…第129條刑事訴訟法關於裁判之規定,與本章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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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