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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128條

判決,應宣示之。但不經言詞辯論之判決,不在此限。 裁定,以當庭所為者為限,應宣示之。 第一項應宣示之判決,於宣示後,應即通知被告上級軍事機關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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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