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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147條

第 二 編 初審 › 第 二 章 起訴
提起公訴,應由軍事檢察官向管轄軍事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 起訴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之名稱或番號、職階及其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移送。
AI 白話解釋

「起訴」的其他條文

第148條起訴書之送達,準用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第149條軍事檢察官於初審辯論終結前,發見有應不起訴或得不起訴之情形者,得撤回起訴。第150條刑事訴訟法關於起訴之規定,與本章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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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