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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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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32條
非現役軍人與現役軍人共同犯罪之案件,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其管轄之軍事法院不同時,由管轄現役軍人之軍事法院管轄。但非現役軍人犯罪案件,應由高等軍事法院管轄者,全部由高等軍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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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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