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軍事審判法
› 第83條
軍事審判法 第83條
裁判書除依特別規定外,現役軍人應記載其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之名稱或番號、職階、及其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非現役軍人記載其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住居所;如係判決書,並應記載軍事檢察官及辯護人之姓名。 裁判書之原本,應由為裁判之審判長、軍事審判官簽名,審判長有事故不能簽名時,由資深之軍事審判官附記其事由,軍事審判官有事故時,由審判長附記其事由。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82-1條
看 軍事審判法 全文
第8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