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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84條

第 一 編 總則 › 第 七 章 文書、送達、期日及期間
送達文書由軍事法院或軍事法院檢察署書記官交執法官兵、軍法警察或郵政機關行之。 送達文書於應受送達人,應向該管軍事機關、部隊、學校或其陳明之住居所、事務所或送達代收人為之。 應受送達人在監獄或看守所者,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 應受送達人住居於軍事法院所在地以外者,現役軍人得囑託其所在地之軍法警察官、軍事法院或軍事法院檢察署代為送達,非現役軍人得囑託其所在地之法院或檢察署代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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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送達、期日及期間」的其他條文

第83條裁判書除依特別規定外,現役軍人應記載其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之名稱或…第85條公示送達對法權所不及之地,必要時得以公開播送方式行之,其方法及效力發生期間,由國防部定之。第86條刑事訴訟法關於文書及送達之規定,與本章不相牴觸者,準用之。第87條期日及期間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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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