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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90條

拘提被告,應用拘票,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之名稱或番號及其駐在地或住居所。 二、案由。 三、拘提之理由。 四、應解送之處所。 第八十八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拘票準用之。 拘提由執法官兵、軍法警察或軍法警察官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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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