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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94條

通緝經發布後,軍事檢察官或軍法警察官、軍法警察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 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送交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軍法警察或請求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軍法警察逮捕之。 通緝於其原因消滅或已顯無必要時,應即撤銷。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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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