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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第3條

依本法徵用之軍需物,對於應徵人所賦予之權利義務,得由其代理人或繼 承人享受或履行之,依本法徵用之勞力,除應徵人應享受之權利得由代理 人或繼承人享受外,其在徵用期間死亡時,其卹金受領人之順序,比照軍 人撫卹條例之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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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