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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第4條

國防部為徵用業務之主管機關,其業務如左: 一、由國防部決定軍事徵用之時期及區域於呈報行政院核備後,頒發實施 命令。 二、指示本法第四條第二款至第七款有徵用權之軍事機關,對於徵用之準 備作業。 三、檢討軍需物及勞力供應能量提出需求量。 四、策定徵用計畫大綱規定徵用軍需物之品種規格與勞力之專長數量。 五、授權軍師管區為徵用業務之協調機關,負責掌握軍需物與勞力之異動 資料必要時得由當地管區協同有關機關予以抽查,並與地方行政機關 洽辦徵用業務。 六、徵用及業務經費預算之編列分配事項。 七、其他有關徵用業務之主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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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