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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及其所屬單位之場所工程設施及機動車輛航空器等裝備噪音管制辦法
› 第5條
軍事機關及其所屬單位之場所工程設施及機動車輛航空器等裝備噪音管制辦法 第5條
前條之改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對於需採取噪音防制措施之場所、工程及設施,提出改善計畫。 二、對於附近原有建築物,輔導(增)建防音設施。 三、其他應採之防制措施。 前項第一款改善計畫應載明內容如下: 一、噪音發生源之構造、位置及其影響。 二、噪音之音量及頻譜分析。 三、改善措施。 四、改善進度。 五、其他相關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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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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