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軍事機關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事件補償辦法 › 第9條

軍事機關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事件補償辦法 第9條

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認補償之請求不符第七條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或代理權有欠缺者,應定七日以上之期間,通知請求權人或代理人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予受理。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軍事機關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事件補償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