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軍事機關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事件補償辦法 › 第7條

軍事機關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事件補償辦法 第7條

補償之請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各款事項,向補償義務機關提出: 一、請求權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請求權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及代表人之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身分證明。 三、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委任書。 四、請求補償之標的、事實、理由及證據。 五、請求補償之金額。 六、補償義務機關。 七、年、月、日。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軍事機關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事件補償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