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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
› 第17條
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 第17條
研究試製項目由各執行機關選定並負擔經費者,應納入年度施政計畫及編 列預算;其審查廠商之程序、標準及條件,準用
第七條
及
第八條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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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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