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 第15條

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第15條

軍品採購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以比價方式辦理: 一、採購案預算未達一定金額而以比價方式辦理為有利者。 二、經國防部核定因軍事緊急性或為確保軍品品質時效,不及依稽察條例 規定程序辦理之採購案,應以非屬年度計畫之偶發性案件及戰備品採 購為限。 三、經行政院核准之高度機密性採購案,應以依國家機密保護辦法,列為 極機密或絕對機密等級者為限。 四、經行政院或其授權單位核准指定地區採購者。 五、採購軍品之數量及性質如公開宣布,將影響當地市場價格之穩定,經 行政院或其授權單位核定者。 六、大宗軍品或特種軍品採購,為確保品質及時效,招標訂約單位確認有 選廠比價之必要,經行政院或其授權單位核定者。 七、合格之投標廠商經調查不足三家者。 八、公告招標僅兩家廠商投標,如再行公告招標或辦理比價無法應急者。 九、經連續兩次公告招標,投標廠商不足三家者。 十、經連續兩次公告招標,投標廠商雖達三家但最低報價均超底價,再行 招標確有困難者。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