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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第16條

軍品採購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議價方式辦理: 一、採購案預算未達一定金額百分之十,比價採購確有困難而以議價方式 辦理為有利者。 二、經國防部核定因軍事緊急性或為確保軍品品質時效,不及依稽察條例 規定程序辦理之採購案,應以非屬年度計畫之偶發性案件及戰備品採 購為限。 三、經行政院核准之高度機密性採購案,應以依國家機密保護辦法,列為 極機密或絕對機密等級者為限。 四、向政府機關採購者。 五、向外國政府機關採購者。 六、採購專利品、獨家製造品或原廠牌機具之零配件,不能以他項物品代 替者。 七、上級機關核准指定廠牌採購者,須向原廠或其獨家代理商採購者。 八、行政院或其授權單位核准指定廠商採購者。 九、國防部核定之試製採購案,對試製合格廠商採購者。 十、採購之軍品雖屬一般規格,但在同一地區,經調查僅一家製造出售者 。 十一、採購之軍品,在同一地區,經調查僅一家廠商符合規定招標標準者 。 十二、同一採購案之軍品,雖有數家可資供應,但無一家能全部供應者。 十三、經連續公告招標兩次,僅一家廠商參加招標者。 十四、經連續辦理比價兩次,僅一家廠商參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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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