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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第18條

軍品採購之招標、比價,應公開為之。 通信投標或報價廠商所投遞之標單或報價單,在截止時間以後收到者,不 予受理,並以信函說明原因,原封退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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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