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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第21條

軍品採購之決標,依權責區分為左列三種: 一、現場決標。 二、決標委員會審查決標。 三、報請上級機關核准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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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