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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第7條

軍品採購由國防部指定單位集中辦理。但國防部得視實際需要,授權各總 部、軍管區司令部、中山科學研究院等單位,於核定之額度內,自行辦理 。 前項但書所定被授權單位,對超過授權個案,得報請國防部核定後,自行 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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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