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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法院辦理審判案件訴訟文書影印攝影抄錄費用徵收標準
一句話看懂
軍事法院辦理審判案件訴訟文書影印攝影抄錄費用徵收標準規範軍事法院辦理審判案件時,訴訟文書的影印、攝影、抄錄等所需費用之徵收標準,以統一相關作業流程及經費處理。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5-11-02・共 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
第十條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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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訴訟文書之黑白影印費,A3、B4 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三元,A4、B5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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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訴訟文書之攝影費,每張徵收新臺幣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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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訴訟文書之抄錄費,每百字徵收新臺幣十五元;其未滿百字者,以百字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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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軍事法院依本標準徵收之各項費用,應依規定繳交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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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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