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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監所教誨教育實施辦法 第4條

教誨教育由監獄 (所) 長、政戰部主任 (輔導長) 或所屬官員依其學能, 分別兼任,其無政戰單位設置之監所,得邀請適當人員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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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