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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 第25條

施用戒具非有軍事看守所所長命令不得為之。但緊急時得先使用,並報告 所長。對被告使用戒具後,應即時呈報該管軍事審判官或軍事檢察官核准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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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