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軍事秘密及緊急性國防工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 › 第7條

軍事秘密及緊急性國防工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 第7條

開發行為經依前條規定報行政院核定後,開發單位於規劃時,準用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並作成評估說明書後,向國防部提出;由國防部邀集環境保護相關學者專家及有關機關審查,並據以修正評估說明書。 國防部就前項修正之評估說明書,應徵詢環境部意見後,始得許可開發行為。 第一項評估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準用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軍事秘密及緊急性國防工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9條依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參與評估說明書審查及提供意見之相關人員,對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內容,應…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開發行為涉及軍事秘密或緊急性國防工程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第3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秘密性國防工程:指軍事設施或國防工程,依其位置、用途、構造及特性等…第4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環境部。第5條開發行為涉及軍事秘密或緊急性國防工程,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其認定,依…第6條國防部就前條開發行為,應先敘明其涉及軍事秘密或緊急性國防工程之理由,並檢具相關資料,報請行政…第8條前條第一項所定評估說明書之審查,其作業程序不受本法第二章相關規定之限制。第9條依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參與評估說明書審查及提供意見之相關人員,對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內容,應…第10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6條看 軍事秘密及緊急性國防工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