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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20條

依本條例第十條第六項規定,政府補助或負擔之保險費,被保險人所屬要保機關應分別列入年度預算,按月隨同被保險人自付部分,撥付承保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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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