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 第23條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23條

保險費收支情形,由承保機構按月分別編造有關業務表報六份,送國防部主計局財務中心核轉國防部。
AI 白話解釋
← 第22條看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2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