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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第 一 章 總則
承保機構每年應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所定財務責任歸屬,分別核計保險之給付支出。 前項財務責任歸屬,屬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修正生效前之保險年資應計給之退伍給付未提存保險責任準備金額,及修正生效後屬戰爭、武裝衝突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應計給之給付金額,應由國防部審核撥補。但得先由本條例修正生效後之本保險準備金計息墊付,或由承保機構向金融機構借款支應,再由國防部就應撥補部分及墊借之利息,於墊借之當年度或其後之年度編列預算,分年歸還。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7條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所稱每月保險基數金額,指依國防部陳報行政院核定之俸給表、俸額表、薪給表、薪…第20條依本條例第十條第六項規定,政府補助或負擔之保險費,被保險人所屬要保機關應分別列入年度預算,按…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細則依軍人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第2條本條例第二條所定軍人,均應參加軍人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為被保險人,其範圍如下:一、現役軍…第3條前條第一項各款及第三項被保險人保險有效時間自任官、徵集、召集到職、志願入營、核定階級或存記命…第4條本保險承保機構為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本保險要保機關為依法進用軍人之下列機關(構)、學校…第5條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或有異動時,由要保機關於第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保險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服役…第6條本保險由國防部主管政策、法制、預算及計畫督導,並委任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以下簡稱後備指揮部)辦…第7條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承保機構辦理下列事項:一、業務章則之研擬。二、業務技術之設計。三、…第8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所稱財務收支結餘,指每月保險收入扣除保險支出後之餘額。本保險財務收支短絀時…第9條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所定事務費,由國防部編列預算撥付;其範圍包括承保機構辦理本保險所需之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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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