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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24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所稱事故發生月份,指被保險人死亡日期、致身心障礙日期、奉准育嬰留職停薪、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致死亡或退伍、除役、停役、禁役、歸休、復員、解除召集、離職及廢止或撤銷存記命令生效日期之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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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