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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儲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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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儲蓄辦法 第38條
存款人生前立有合法遺囑 (兵籍卡之留言,如係本人親書載明年月日期並 經本人簽章,視同合法遺囑) ,除保留特留分者應依法辦理外,應照其遺 囑處理。 前項案件應由原服務單位或列管師 (團) 管區司令部審核後專函送國軍同 袍儲蓄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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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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