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 第40條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40條

後備軍人因消失身份或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本條例第四章規定之優待: 一、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二、正通緝中者。 凡因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經判處徒刑者,永遠停止其優待。
AI 白話解釋
← 第39條看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全文第4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