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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41條

被優待之家屬,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優待: 一、喪失國籍者。 二、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三、正通緝中者。 四、配偶離婚,女出嫁、或子為他人贅夫者。 五、為他人養子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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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