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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43條

本條例所定之各項優待,如須分先後之順序時,依現役軍人、現役軍人家屬、後備軍人之順序行之,如身份相同者,依左列順序: 一、曾在服役期間參加作戰者。 二、服役期間較長者。 三、家庭經濟狀況較貧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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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