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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撫卹條例 第12條

軍人死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各增發其一次卹金之基數: 一、因作戰或因公執行特殊危險任務死亡者。 二、凡死事壯烈或著有特殊勳績或身後經明令褒揚者。 三、曾因作戰或對國防軍事建設著有功績者。 前項一次卹金增發基數之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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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